第十四条

有效

因违法悬挂、张贴、喷涂、刻画、散发小广告受到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可以向查处机关申请参加清理违法小广告等社会服务,经查处机关同意并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的,可以减免罚款。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