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未及时清理违法小广告的,由查处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