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违法小广告查处规定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悬挂、张贴、喷涂、刻画、散发小广告(以下统称违法小广告)的查处,适用本规定。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