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悬挂、张贴、喷涂、刻画、散发小广告(以下统称违法小广告)的查处,适用本规定。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