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6月8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6月8日
- 条文数
- 1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3年8月29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1月13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5年4月22日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3年4月20日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辖区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相关技术标准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幼儿园、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一)有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条件。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
(二)地震活动环境评价;
(三)地震地质构造评价;
(四)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
(五)地震地质灾害评价;
(六)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
(三)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