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条件。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