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条件。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