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辖区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