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将下列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二)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三)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