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