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