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设计前组织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