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设计前组织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