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法律、法规、相关技术标准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幼儿园、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