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5月30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5月30日
- 条文数
- 2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7年9月21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七部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四)省人民政府认为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或者区域,以及其他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社会建筑工程,也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范围的分类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及时予以修订和公布。
(一)有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条件。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或者专业技术人员。
(一)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保证评价工作的质量;
(二)按照确定的工作级别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采用的资料和有关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全面;
(四)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评价费用,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为建设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纳入政府建设工程管理程序的其他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
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概算。
依法应当进行抗震设防的建设工程必须按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四)发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严重失实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中有违法行为,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国家工作人员在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