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保证评价工作的质量;(二)按照确定的工作级别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采用的资料和有关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四)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评价费用,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五)为建设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