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对未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概算。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