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对依法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自收到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工作,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