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