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责成建设单位重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另行提出评价报告审定申请。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