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本条例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公布的《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