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