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不得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或者专业技术人员。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