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 制定机关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6月12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7月1日
- 条文数
- 1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2年7月26日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4月28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5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3年4月25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31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市得到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中共苏州市委建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保证市地方性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得到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上级人大常委会授权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五)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六)事关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措施;
(七)市人民政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调整方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
(八)市人民政府预算调整方案、上一年度决算、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九)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十)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一)市本级预算和全市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及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三)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
(五)市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
(六)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七)事关全市发展重要领域和长远发展的重大改革举措;
(八)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九)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养老、物价、就业、收入分配、住房保障、食品安全、社会治安等涉及全市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财政支出项目;
(十)市国土空间规划、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
(十一)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重大环境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性事件的应对处置情况;
(十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工作部门设立和变动情况,县级市(区)和镇行政区划调整的实施方案;
(十三)本市与外国城市缔结友好关系;
(十四)确定市级标志和建立重大永久性纪念物;
(十五)全市性节日、纪念日等确定和变更;
(十六)市、县级市(区)、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十七)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情况;
(十八)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提出。
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一般应当在每年年初提出议题。
重大事项议题需要作个别调整或者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整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决策方案以及必要性、可行性说明,相关决策的参考资料;
(二)与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等;
(三)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况;
(四)有关方面对重大事项的意见、建议以及协商、协调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不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将审议意见转告有关国家机关。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一)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
(二)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不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
(三)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贯彻实施情况的;
(四)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擅自作出决定的。
对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市人大常委会按照相关程序督促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