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八条有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决策方案以及必要性、可行性说明,相关决策的参考资料;(二)与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等;(三)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况;(四)有关方面对重大事项的意见、建议以及协商、协调情况。法规性决定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