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五条有效对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未获得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有关国家机关再次办理。再次办理情况的报告,未获得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监督方式处理。法规性决定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