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广泛征求意见,结合第五条规定的各有关方面提出的议题,提出市人大常委会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幕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建议议题,并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重大事项议题需要作个别调整或者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整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法规性决定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