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认真执行,并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时间或者决议决定生效后六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执行情况;对执行时间较长的,经市人大常委会同意,可以分阶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不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将审议意见转告有关国家机关。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法规性决定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