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六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有关情况,应当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依法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法规性决定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