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市人大常委会。法规性决定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