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对不执行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不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提出质询案、撤职案等方式依法予以监督。

对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市人大常委会按照相关程序督促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法规性决定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