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议案、报告时,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法规性决定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