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七条有效各县级市(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法规性决定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