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
- 制定机关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2月8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3月1日
- 条文数
- 6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3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的适用范围为《总体方案》中确定的横琴岛“一线”和“二线”之间的海关监管区域,不包括澳门大学横琴校区和横琴口岸澳门管辖区。横琴与澳门之间为“一线”,横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之间为“二线”。
广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自身职能制定措施,加大对合作区指导支持力度,把合作区作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试验田和先行区。
广东省其他地区已经推行的改革举措,合作区具备条件且有实际需要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合作区探索实施。
支持合作区以清单式申请授权方式,在经济管理、营商环境、市场监管等重点领域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合作区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在合作区进行的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合作区战略定位和任务要求,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治理体制
合作区管理委员会是负责合作区开发管理的议事决策机构,统筹决定合作区下列重大事项,其中涉及国家事权的事项应当按照程序报批:
(一)重大规划,包括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重要专项规划、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安排,年度预决算建议草案等。
(二)重大政策,包括需要省人民政府支持的重大政策,需要争取国家支持的产业、财税、人才、通关、创新创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合作区立法建议等。
(三)重大项目,包括合作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和公共服务等领域的重大项目。重大项目的具体标准由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四)重要人事任免,包括提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建议人选,任免管理委员会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和执行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执行委员会职能设置、工作机构和人员额度等事宜。
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合作区实际需要,按照议事决策程序对前款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进行调整。
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是承担合作区经济、民生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法定机构。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明确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的经济、民生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委托给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行使,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
广东省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政府规章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的经济、民生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交由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行使。
广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接的国家管理职权,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以交由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行使。
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的权责清单由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向社会公布。
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可以从境内外专业人士中选聘工作人员,并应当与聘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广东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授权合作区执行委员会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广东省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在职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职权清单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广东省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与合作区执行委员会的职责分工不明确的,由双方协商一致后报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备案,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
广东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发挥统筹协调、决策参谋、推动落实的作用,负责协调广东省有关单位支持合作区开发建设。
广东省相关部门应当强化政策支持和资源保障,对涉及合作区的事项创造条件、优先安排。广东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应当向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开放。
合作区实行一级财政管理,具体办法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
合作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扣除成本后由合作区与珠海市均等共享。
合作区国民经济统计指标数据纳入珠海市统计。
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建立廉政审计机制,按照规定对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开展廉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广东省有关部门与合作区加强廉政审计业务交流,促进沟通协调。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以外,不得设置对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的考核、评比等项目。
第三章规划建设与管理
合作区开发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创新建设用地、能耗双控、污染物排放等方面的管理模式。
合作区建立覆盖城市治理、政务服务、社区治理、民生服务等领域的智能化应用体系,加强琴澳智慧城市合作。
探索城市地下空间竖向开发、分层赋权等土地管理改革创新,在建设用地的地上、地表、地下分别设立使用权。
合作区应当充分衔接澳门海湾的生态保护与利用,结合城市功能划分滨海岸线类型,形成集湿地生态、城市形象、生活休闲于一体的海湾景观。
支持合作区立足琴澳一体化发展,创新超高层建筑管理模式,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科学合理设定建筑限高标准。
广东省对合作区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单独考核。
第四章促进产业发展
合作区可以与澳门公共服务机构合作开展招商活动。
合作区与珠海市建立健全联合招商、收益共享机制,推进产业协同发展。
支持合作区构建特色微电子产业链,建设集成电路先进测试技术和服务平台,布局芯片研发和制造项目,建设全球电子元器件集散中心。
支持合作区加快发展数字经济,完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人工智能协同创新生态,开展智能医疗、智能驾驶等领域应用,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赋能实体经济和城市发展,打造下一代互联网产业集群。
在合作区生产的经澳门审批和注册的中医药产品、食品及保健食品,可以使用“澳门监造”“澳门监制”“澳门设计”标志。
支持前沿医疗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动合作区内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经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后,开展干细胞、体细胞临床项目研究。支持合作区内医疗机构与已经依法从事干细胞、体细胞等临床研究的内地或者港澳医疗机构加强交流合作,提升临床研究水平和能力。
支持合作区开展国际旅游品牌推广,打造“一程多站”旅游精品线路,推动旅游、文化跨界融合,发展影视、原创艺术、动漫、电竞等文化创意产业。
支持在合作区举办国际高品质消费博览会暨世界湾区论坛。
鼓励合作区营造与港澳、国际接轨的金融营商环境,探索构建适应合作区高水平开放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支持合作区开展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综合改革试点,加强与澳门人才计划的衔接,建立与国际规则接轨的人才招聘、评价激励、科研管理等制度。
支持合作区实行更加开放的人才停居留管理措施,实行更加宽松的人员临时出入境政策、便利的工作签证政策。
对在合作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依照国家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在合作区工作的境内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负超过15%的部分,依照国家规定予以免征。
对在合作区工作的澳门居民,其个人所得税负超过澳门税负的部分,依照国家规定予以免征。
第五章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
合作区普及学前教育,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加强优质公办学位建设,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幼儿园。
在合作区就业、居住的澳门居民子女入学、入园,与横琴户籍生享有同等权利。
广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澳门青年在合作区创新创业就业提供政策扶持,推动在合作区创新创业就业的澳门青年同步享受粤澳两地的扶持政策。
探索符合条件的港澳和外籍医务人员在合作区便利执业。推动符合条件的外籍家政服务人员经备案可以在合作区内为澳门居民和境外高端人才、紧缺人才提供服务。
在合作区建设“澳门新街坊”等民生项目,拓展澳门居民优质生活空间。
前款医疗机构可以经批准后在本医疗机构内使用临床急需、已在澳门上市的药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及使用临床急需、澳门公立医院已采购使用、具有临床应用先进性(大型医用设备除外)的医疗器械。
推动粤澳在合作区共建区域医疗联合体和区域性医疗中心,联合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
支持符合条件的澳门社会服务团体依法在合作区内提供相应的社会服务。
中国籍澳门居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担任合作区社会组织成员或者负责人。
第六章推动琴澳一体化发展
对合作区和澳门之间经“一线”进出的货物(过境合作区货物除外)按照国家规定实施备案管理,简化申报程序和要素。
从合作区经“二线”通道进入内地的免(保)税货物,按照进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依法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对合作区内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者含进口料件在合作区加工增值达到或者超过30%的货物,经“二线”通道进入内地按照国家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从内地经“二线”通道进入合作区的有关货物视同出口,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涉及出口关税应税商品的征收出口关税,并根据需要办理海关手续。
推动琴澳口岸实施更大范围、更深层次的信息互换、执法互助、监管互认,全面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
支持符合条件的澳门机动车辆免担保进入合作区。推动放开取得澳门机动车驾驶执照的澳门居民可以在合作区驾驶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
合作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受理、审批签发并制作外国人签证和停居留证件。对在合作区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工作的符合条件的内地人员实行商务和人才签注备案制。
支持合作区拓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提高货物通关效率,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
合作区推行与澳门商事登记跨境通办,推动建立与澳门商事登记信息共享互通机制。
鼓励合作区、澳门的保险机构合作开发跨境保险产品,提供跨境保险服务。
支持合作区、澳门相关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在确保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安全前提下,实现科学研究数据依法跨境互联互通。
第七章法治保障
珠海市地方性法规、珠海市政府规章中有关规定不适应合作区发展的,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广东省派出机构可以提出调整或者停止该规定在合作区适用的建议。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珠海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并按照程序予以办理。
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可以结合合作区改革创新实践需要,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
合作区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核发、管理按照国家以及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工作由合作区执行委员会组织实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广东省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及其工作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鼓励合作区仲裁机构借鉴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先进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建立国际通行商事仲裁机制,搭建琴澳仲裁合作平台。
鼓励在合作区依法开展国际商事调解。当事人达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商事调解协议,经公证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或者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在合作区内办理适用内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法律事务(含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
澳门公证机构出具或者中国委托公证人(澳门)出具的民商事领域的公证文书,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合作区内使用。
澳门居民在合作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按照澳门有关司法援助的条件、范围等规定核查申请人的经济状况等。
合作区加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反非法集资监管,对禁限管制、高风险商品等依法实施口岸联合查验和入市监管。广东省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合作区财税金融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
广东省派出机构会同中央驻粤相关机构、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建立分工协作、各尽其责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海关、边检、公安等部门综合运用稽查、核查、调查、缉私等监管手段,依法打击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