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在合作区设立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广东省派出机构),负责党的建设、国家安全、刑事司法、社会治安等职能,履行属地管理职能,配合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推进合作区开发建设。广东省派出机构与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应当建立重大事项通报、重要工作衔接协同工作机制,加强日常信息互通共享。

广东省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在职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职权清单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广东省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与合作区执行委员会的职责分工不明确的,由双方协商一致后报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备案,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