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 制定机关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10月13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12月1日
- 条文数
- 2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杭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
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2022年8月31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
本规定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打桩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空气压缩机等以及在施工工地、港口、机场、物流园区、铁路货场、工矿企业等场所使用的装配有柴油机的机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工业生产企业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一)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设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建设工程、港口、码头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三)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矿山作业、房屋拆除、土地整理等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四)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生产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五)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业生产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六)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建设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七)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建设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八)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市政设施维护作业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按照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并向社会公布。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通过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管理信息系统报送非道路移动机械基本信息、登记人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等编码登记信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环保信息公开平台可以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重复提供或者报送。
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的信息发生变更的,所有人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送变更后的登记信息。
非道路移动机械报废的,所有人应当自报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注销编码登记。
非道路移动机械已经悬挂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的管理标牌的,可以不再悬挂环保标牌。
鼓励本规定施行前在用的装配有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实现排放数据实时传输。
装配有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未能实现排放数据实时传输,或者排放数据不符合禁用区排放标准的,进入禁用区使用前应当提供一定期限内符合禁用区排放标准的检验报告。具体期限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燃料类型、使用期限、排放阶段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承包单位应当对进入作业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信息和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进行核验,并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管理信息系统上报送核验情况。
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标准或者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应当进行维修或者加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禁止擅自拆除、破坏或者改装污染控制装置。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对出具的检验报告及报送的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通过“12345”市长公开电话等方式举报、投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依法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