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四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