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工业生产企业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一)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设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建设工程、港口、码头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三)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矿山作业、房屋拆除、土地整理等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四)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生产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五)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业生产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六)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建设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七)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建设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八)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市政设施维护作业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按照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