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禁止使用不符合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标准或者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应当进行维修或者加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禁止擅自拆除、破坏或者改装污染控制装置。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