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承包单位未对进入作业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信息和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进行核验并将核验情况上传至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管理信息系统的,由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规划和自然资源、水行政、城市绿化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按照作业现场未核验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处以每台一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