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检验设备,按照规定的排放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通过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管理信息系统同步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检验数据。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对出具的检验报告及报送的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