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1月5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5月1日
- 条文数
- 1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1年10月29日宣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公告。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托育机构、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
(六)殡仪馆、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
(七)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等公共文体活动场所;
(八)风景名胜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九)军事设施安全保护区;
(十)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警示标识,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闻媒体等及时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公告。
公安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社会公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宣城市敬亭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和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等管理机构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本辖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燃放烟花爆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民政部门负责督促婚姻登记、殡仪馆、公墓等单位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婚丧事等活动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规定。
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教育、财政、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相关工作。
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将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业主管理规约。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
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监管。
打击报复举报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经营者和物业服务企业、酒店、宾馆等单位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劝阻或者劝阻无效后不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