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经营者和物业服务企业、酒店、宾馆等单位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劝阻或者劝阻无效后不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