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强化联防联控长效工作机制,综合协调相关重大事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宣城市敬亭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和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等管理机构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本辖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