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经营者和物业服务企业、酒店、宾馆等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不得向服务对象提供代为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的服务,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