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日常宣传、引导和监督工作,及时劝阻、报告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将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业主管理规约。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