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城市建成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公告。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