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加强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并在重大节日、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

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监管。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