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 制定机关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12月9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1月1日
- 条文数
- 3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1年10月21日菏泽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林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土壤生态保护、农业投入品及其废弃物的监督管理等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引导村民和居民保护土壤环境。
第二章监管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土壤污染防治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并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建立污染土壤档案,及时公布土壤污染状况以及防治情况信息。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至少每10年开展一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食用农产品产地等土壤敏感区域,至少每5年调查一次。
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以农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污染地块清单。
市人民政府应当运用省级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编制市级数据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完善部门联动信息沟通机制,实现数据共享。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水务、卫生健康、城管等部门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并上传国家和省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实行数据共享和动态更新。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与本市接壤的周边市、县(区)及淮海经济区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和合作。在土壤污染环境质量调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土壤污染联合执法与应急处置等方面广泛开展区域协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考核评价工作体系,制定考核评价办法,明确考核评价目标任务,并按年度对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防治措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审定的农用地风险管控类别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档案,依法进行分类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农用薄膜减量措施,提高耕地质量,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
农业生产者应当严格控制化肥、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使用量,按照规定的用药品种、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用农药。
回收的农业投入品废弃物难以明确回收处理责任主体的,回收处理费用由县(区)人民政府财政列支。
农业投入品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田间废弃的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和农药、肥料等包装废弃物,并收集清运至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点,不得随意弃置、掩埋、焚烧或者利用机械设备翻埋于土壤中。
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
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加工、化工、医药、焦化、制革、电镀、危险废物经营、固体废物填埋等行业中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名录内单位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平台。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建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和管道,或者建设污水处理池、应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渗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产生危险废物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填埋,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可以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监测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十五个工作日前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应当包括被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残留污染物清理、安全处置以及应急措施,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要求和对周边环境的污染防治要求等内容。
从事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电池、车船、轮胎、塑料等回收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预防土壤污染的措施,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回收利用技术、工艺和有毒有害物质。
(一)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
(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用途拟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