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协同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相关企业改进治理工艺和技术,阻断土壤污染源,提高土壤污染治理成效。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