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管机制第十二条有效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考核评价工作体系,制定考核评价办法,明确考核评价目标任务,并按年度对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