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建立土壤污染状况定期调查制度。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建立污染土壤档案,及时公布土壤污染状况以及防治情况信息。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至少每10年开展一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食用农产品产地等土壤敏感区域,至少每5年调查一次。
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以农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污染地块清单。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