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